(2015)鄂武昌执字第01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连纯与蒋业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纯,蒋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16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纯。被执行人:蒋业明。关于申请执行人连纯与被执行人蒋业明民间借贷一案,在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提出诉讼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案外人汪兰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鄂A×××××的本田飞度车辆,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汪兰提供担保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韦智超、韦奇志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93348.74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