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詹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詹某某。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詹某某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2月20日作出的(1995)武告经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詹某某身份信息不详,本院无法对被执行人詹某某实施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查询;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詹某某身份信息不详,本院无法对被执行人詹某某实施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查询;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武告经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武告经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