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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2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伟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伟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2221-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该行董事长。住址:阆中市七里大道150号。被执行人张伟妹,女,生于1979年1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53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伟妹全面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伟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古城支行有存款4,682.7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伟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古城支行的存款4,682.7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大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优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