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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大商集团大庆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弘宇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东域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商集团大庆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弘宇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东域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执保21号原告大商集团大庆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彩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世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靖婷,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市弘宇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远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齐齐哈尔市东域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旭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大商集团大庆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弘宇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齐齐哈尔市东域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商集团大庆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据(2015)庆商初字第208-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14日对被告齐齐哈尔市东域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查封了该公司名下产权证号S201318502的房屋和位于齐齐哈尔市铁峰区联通大道汽贸城II-A-10地块土地证号2011-01002**的土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庆商初字第208-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癸成审 判 员  徐荣红代理审判员  付 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伟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