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晓明与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明,王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551号原告陈晓明,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满族,突泉县人,个体,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王海波,男,现年38岁,汉族,突泉县人,个体,现住内蒙古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明诉被告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鲍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车兵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