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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晓明与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明,王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551号原告陈晓明,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满族,突泉县人,个体,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王海波,男,现年38岁,汉族,突泉县人,个体,现住内蒙古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明诉被告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鲍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车兵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