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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叶昌松 广州市越秀区邦丰鞋业店经营者与曾江毅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88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邦丰鞋业店,曾江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88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邦丰鞋业店,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东侧、大新路南侧、一德路74-104号大都市鞋业城二层2D17铺(经营者:叶昌松,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和平路**号)。委托代理人:蔡智慧、杨婵,均系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江毅,身份证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邦丰鞋业店与被执行人曾江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2月15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自动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故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887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韵代理审判员  陈里维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健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