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工业园区鑫联铜业有限公司、刘根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工业园区鑫联铜业有限公司,刘根虎,沈文英,刘海平,顾蓓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6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责人徐晓岚,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继忠,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吉鹏程,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鑫联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金。被告刘根虎。被告沈文英,曾用名沈云英。被告刘海平。被告顾蓓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鑫联铜业有限公司、刘根虎、沈文英、刘海平、顾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6年4月14日以被告方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12元,减半收取168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210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陆荣寿代理审判员 茹艳爽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