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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德举与李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举,李成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919号原告张德举,男,1955年2月14日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李成飞,女,196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举与被告李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举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冷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