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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民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闫传月与沛县金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传月,沛县金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闫传月,居民。被告沛县金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中路。法定代表人朱成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传月诉被告沛县金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传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沛县金贸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传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传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闫传月负担。审 判 长 李 巍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郭珂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