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杜鹏飞与冀星呈、白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鹏飞,冀星呈,白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1271号原告杜鹏飞,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阳泉市居民,住阳泉市矿区。委托代理人王虢龚,山西国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星呈,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白琳,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居民,住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鹏飞与被告冀星呈、白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鹏飞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冀星呈、白琳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性权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冀星呈、白琳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性权益。冻结存款的,首次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三年。原告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 判 长 齐三虎审 判 员 韩海兰审 判 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董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