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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杜鹏飞与冀星呈、白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鹏飞,冀星呈,白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1271号原告杜鹏飞,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阳泉市居民,住阳泉市矿区。委托代理人王虢龚,山西国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星呈,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白琳,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居民,住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鹏飞与被告冀星呈、白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鹏飞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冀星呈、白琳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性权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冀星呈、白琳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性权益。冻结存款的,首次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三年。原告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 判 长  齐三虎审 判 员  韩海兰审 判 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董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