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欧小红与陈昆桃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小红,陈昆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271号原告欧小红,女,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蔡俊芳,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松,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昆桃,男,1948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小红诉被告陈昆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小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蔡俊芳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洁到庭参加了诉讼。开庭当日,原、被告一致要求给予45日庭外和解时间,但到期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小红诉称,原、被告自2003年起合作经营汽车修理生意,并于2004年11月30日设立上海胜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宝公司)。后因双方发生矛盾,经协商,于2014年1月14日签订协议,约定原告退出胜宝公司,被告按每年人民币50万元的标准补偿原告。被告在2014年支付原告35万元后拒不履行,且拒接原告电话。故原告请求判令:1、支付65万元;2、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暂计66,000元。在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2明确为被告应支付以10万元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2015年5月5日止的利息和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及以25万元为本金分别自2015年7月1日、2016年1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陈昆桃辩称,原告从未与被告有过合作关系,原告是胜宝公司的雇员负责部分业务,系争协议是基于解除双方之间的聘用关系所达成的,但聘用关系至今未解除。被告支付的第一笔款项25万元,因原告承诺会离职而付,第二笔款项10万元,因原告哥哥生病需用钱而支付。原告在协议中承诺的事宜未完成,原告诉称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原、被告签订协议,载明胜宝公司法人代表陈昆桃(甲方)与公司职工欧小红(乙方)因发生矛盾,主张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并约定:1、甲方在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全股控制公司期间,同意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每年支付乙方50万元,在执行本协议期间,甲方承诺乙方总进账不少于200万元(协议第三条不包括在内),支付方式每年6月30日支付25万元,12月31日支付25万元;2、乙方同意在2014年2月1日前辞去胜宝公司工作,同时在2014年2月1日前搬离办公室及更衣室、集体宿舍,并将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等公司财产完好归还公司,如乙方不如期执行,甲方立即终止第一条条款,甲方同意在外租用一间一室户为其过渡,期限不超过一年;3、乙方辞职后,甲方承诺乙方在2013年全年的工资奖金总额等同于2012年全年所得(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在辞退时一次性结清,社保福利缴至2014年2月,另在第二条条款执行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20万元。此外,双方还在该协议上约定了其他内容。被告于2014年7月11日、2015年5月5日先后支付原告25万元和10万元。另查明,原告截止至2015年12月尚系胜宝公司参保人员,胜宝公司对其的缴费状态系正常缴费。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协议1份和被告提供的单位参加城镇基本保险基本情况(附表)2页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系争协议涉及到在本案中相关权利、义务,系因作为胜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与该公司职工的原告产生矛盾,而被告要求解除与原告的聘用关系,双方相互所作出的相关意思表示,按约原告同意在一定期限内辞去胜宝公司的工作等,但原告在被告举证证明原告与胜宝公司的聘用关系尚存在的情况下,并未向本院提供其已按约辞职等的相关证据,根据该协议原告不能如期执行辞职等,被告有权终止其承诺的向原告给付相应货币的义务。被告虽曾向原告支付过部分款项,可是被告现不再同意向原告支付系争款项,故本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实难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欧小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财产保全费4,100元,合计9,250元,均由原告欧小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卫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