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丘晓琼、东源县涧头镇新中村新围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丘晓琼,东源县涧头镇新中村新围小组,东源县涧头镇新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民终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丘晓琼,女,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住东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源县涧头镇新中村新围小组。负责人:丘彩金,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源县涧头镇新中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丘映强,该村村主任。上诉人丘晓琼与被上诉人东源县涧头镇新中村新围小组、东源县涧头镇新中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二、三、四项进行审理,故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二、指令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谢健生审 判 员 高晓鸣代理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