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8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华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8民初2865号原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华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罗华斌。委托代理人魏鹏。被告河南华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原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41.48元(原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玥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