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4刑初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林飞犯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陈林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4刑初00050号公诉机关松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居民。被告人陈林飞,农民。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7年11月29日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菁,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林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晓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被告人陈林飞及其辩护人李菁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林飞与朋友刘某等人在松阳县城“中澳大酒店”旁的“实惠小炒”店吃宵夜,结账后陈林飞到门口马路拦出租车,与刚从松阳县麦霸KTV出来的庄某、杨某等人因争抢乘坐出租车发生争执,双方随即发生打架。刘某与被害人王某甲见各自同伴被打就上前帮忙,随即王某甲、庄某、杨某三人与陈林飞、刘某两人互相拳打脚踢。陈林飞与王某甲在“中澳大酒店”门口旁的马路上扭打倒地,陈林飞趁机将王某甲右耳咬下。经鉴定,王某甲右耳廓断离系牙齿咬伤所致,其损伤为重伤二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请求判令因被告人陈林飞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7695.04元、护理费1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450元、误工费6360元、伤残赔偿金87428元、交通费551.60元、鉴定费204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106924.64元。为证明上述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了门诊病历、出院记录、住院收费收据、鉴定意见、鉴定费发票、车票等证据。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林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人庄某、杨某、刘某、王某乙、贾某、宫某、叶某、蔡某、谢某、潘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视频及光盘刻录数据说明,门诊病历、出院记录、住院收费收据、鉴定费发票、车票、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外有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的身份情况。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林飞的身份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前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林飞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也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的身体伤害系由被告人陈林飞的犯罪行为所致,被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诉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类损失106924.64元,因本案系生活琐事引发,双方在互殴过程中致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本院核准被告人承当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4847.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林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二、被告人陈林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74847.25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叶永青人民陪审员 姜晓东人民陪审员 叶昌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娄海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