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4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亚与浦江县梅龙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浦江县梅龙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333号原告:王亚。被告:浦江县梅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东苑二区156号。法定代表人:章龙。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卉,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诉被告浦江县梅龙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