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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13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广西贵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西金凯皇家娱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贵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西金凯皇家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1344-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贵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崔桂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宁平,该××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广西金凯皇家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223号南宁荣荣大酒店地上一、二、三层A区。法定代表人吴兴科。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5)江法执字第1344-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广西金凯皇家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兴科名下的大众汽车壹辆,车牌号为浙K×××××,现因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广西金凯皇家娱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金凯皇家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兴科名下的大众汽车壹辆,车牌号为浙K×××××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灵艳审判员  吴定坚审判员  黄文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圣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