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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行审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中山市显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显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71行审449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德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衍芝,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欧阳计蓬。被执行人:中山市显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战胜。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工商小榄处字[2015]第30028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中工商小榄处字[2015]第30028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显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亮照明公司)利用互联网网站http://www.chinaxlzm.com发布含有“厂房面积15000平方米,年产值逾亿元”、“多次荣获中国著名名牌称号”内容的广告,由于显亮照明公司不能出示相关合法证明文件接受检查,涉嫌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宣传的广告,该行为现场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榄分局执法人员查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显亮照明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显亮照明公司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并消除影响;二、罚款10000元。2015年8月13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显亮照明公司送达了中工商小榄处字[2015]第300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亮照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处罚内容已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显亮照明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处罚内容。经催告,显亮照明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要求显亮照明公司缴纳罚款10000元。本院认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中工商小榄处字[2015]第30028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但显亮照明公司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工商小榄处字[2015]第30028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开屏人民陪审员  骆文娟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晓燕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