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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颖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武汉市汉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颖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武汉市汉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05行初20号原告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颖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402号琴台颖园。业委会负责人杨焦武,女,汉族,1959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431号,公民身份证号4207001959********。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路特*号。法定代表人彭连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胡仲华,系武汉市汉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职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汉洪,系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颖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颖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颖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颖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颖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赵春琳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