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凌桂芳与冯树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桂芳,冯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凌桂芳。被执行人冯树强。凌桂芳与冯树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冯树强给付凌桂芳徐借款1000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冯树强未履行法定义务,故凌桂芳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树强已付款2000元并就余款与申请执行人凌桂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3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案终结后,若执行条件成就,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卫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