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五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大街分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大街分店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344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华龙新区民治白石龙1区2号198栋1楼。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大街分店。石家庄市万达广场西北角。法定代表人曾志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楠,河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法务事务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大街分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河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大街分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 阳审判员 韩秋萍审判员 郑爱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