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长生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长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3刑初2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长生,曾用名“黎长生”,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安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义县。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长生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甜甜出席法庭,被告人彭长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彭长生因无钱消费,即采取爬窗入室、搭梯翻墙等手段,先后窜至安义县龙津镇、东阳镇、新民乡等地盗窃作案二十四次,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61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长生采取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家二楼卧室,盗得现金6000元、苹果4S手机一部、欧米茄手表一块。2、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长生采取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朱某某家二楼,盗得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3、2015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长生窜至安义县龙津镇���灵岗接引寺,以搭梯翻墙的方式进入接引寺工棚二楼民工宿舍,将被害人章某甲放在衣服里的900元现金盗走。4、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彭长生窜至被害人章某乙家,盗得现金3400元。5、2015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长生窜至被害人余某某家,盗得现金110元、小米牌手机一部、蒙牛牌牛奶一箱、充电器一个、充电宝一个。6、201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长生通过攀爬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熊某甲家盗窃,盗得现金400元。7、2015年9月或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长生窜至被害人魏某某家,先用竹竿从窗户将卧室内一条裤子挑出,再将裤子内的930元现金盗走。8、2015年9月的一天和10月的一天,被告人彭长生先后二次窜至被害人张某家,共盗得1050元现金。9、2015年10月7日晚,被告人彭长生爬窗进入被害人付某某家,盗得5900元现金。10、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长生以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家,盗得现金800元;后又进入被害人徐某甲家,盗得现金900元。11、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长生用竹竿将被害人熊某乙家一楼卧室内的衣服挑出,后将该衣服口袋内的1600元现金盗走。12、2015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彭长生窜至被害人刘某甲家,盗得现金1500元。13、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长生窜至被害人黎某甲家,将其放在外套里的1000元现金盗走。14、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彭长生窜至被害人周某甲家,盗得200元人民币。15、2015年11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彭长生以攀爬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乙家二楼卧室,盗得现金4600元。16、2015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长生采取攀楼��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彭某甲家二楼盗窃,盗得现金770元。17、2015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长生窜至被害人徐某乙家二楼,将徐某乙丈夫皮包里的100元现金盗走。18、2015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长生窜至被害人彭某乙家,搭梯攀在二楼窗外,用竹竿将室内的一个背包挑至窗边,后将包内的20元现金盗走。19、2015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长生窜至被害人彭某丙家,盗得5900元人民币。20、2015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长生采取搭楼梯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黎某乙家,将卧室一存钱罐内的280元现金盗走。21、2015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长生窜至被害人凌某某家,将一楼卧室内的一件呢子外套盗走。22、2015年11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彭长生以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某家,盗得现金1250元、金��环一对、华为手机一部。窃后,金耳环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安义县一金店老板吴某某,被盗手机以20元的价格出售,赃款被挥霍。案发后,被盗金耳环被安义县公安局扣押。上述被盗现金均被被告人彭长生挥霍,除已被扣押的外,其他被盗物品被其使用、销售或丢弃。被盗苹果4S手机、欧米茄手表、充电宝等物品,因无法确认规格、型号和购买价格等,因此均无法估价。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彭长生主动向安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了以上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彭长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胡某某、朱某某、刘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长生的供述,被告人彭长生的户籍登记信息,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刑初字第136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长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或以其他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61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彭长生多次、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长生犯罪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还另有因犯盗窃罪被判重刑的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长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