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甄与李老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甄,李老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18号原告李甄,男,1994年12月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贺,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老留,男,193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甄诉被告李老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甄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甄负担。审 判 长 杨松华人民陪审员 李奕霖人民陪审员 张小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楚小双-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