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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斌与刘晓华、刘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183号原告:王某某,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临猗县三管镇西姚庄村第七居民组。被告:刘某某,男,194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团结街8委69组40号。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中兴西大街粮食局家属楼3单元4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1053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乃昭代理审判员  李亚錡人民陪审员  王新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景四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