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斌与刘晓华、刘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183号原告:王某某,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临猗县三管镇西姚庄村第七居民组。被告:刘某某,男,194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团结街8委69组40号。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中兴西大街粮食局家属楼3单元4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1053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乃昭代理审判员 李亚錡人民陪审员 王新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景四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