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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岳付臣与贾春杰、贾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春杰,岳付臣,贾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春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付臣。原审被告贾振兴。上诉人贾春杰因与被上诉人岳付臣、原审被告贾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长葛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贾春杰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于2016年3月22日之前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贾春杰在确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春杰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信宏敏审 判 员  谢新旗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燕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