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五洋与广州市万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141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五洋,广州市万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417号原告:李五洋,身份证地址:湖南省祁东县。被告:广州市万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邱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五洋诉被告广州市万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五洋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五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五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9元,由原告李五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