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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5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管彬安与方世孟、方斌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5909号原告管彬安,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委托代理人钱平。被告方世孟,男,193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方斌伟,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胡素馨,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彬安诉被告方世孟、方斌伟、华素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彬安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管彬安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彬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管彬安负担。审判员  龚立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好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