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应某甲与应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甲,应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761号原告:应某甲。委托代理人:罗飞雄,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甲诉被告应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某甲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成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