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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应某甲与应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甲,应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761号原告:应某甲。委托代理人:罗飞雄,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甲诉被告应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某甲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成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