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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曲喜春与侯青梅、江天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青梅,江天宇,曲喜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青梅。委托代理人赵伟,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天宇。委托代理人赵伟,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喜春。委托代理人李建玲,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青梅、上诉人江天宇因与被上诉人曲喜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李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侯青梅、上诉人江天宇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侯青梅、上诉人江天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青梅、上诉人江天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上诉人侯青梅、上诉人江天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昌民代理审判员  刘冬冬代理审判员  于水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兵书 记 员  姜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