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温泰与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德参堂土特产品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泰,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德参堂土特产品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969号原告:温泰,男,1995年9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二道江区桃园街二道江委6组。被告: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德参堂土特产品行,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文庙街兰州街3号楼36号。经营者:丛宝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泰诉被告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德参堂土特产品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泰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泰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