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0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陈玉琴申请李铁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琴,李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2205号申请执行人陈玉琴,女,汉族,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李铁军,地址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陈玉琴与被执行人李铁军物权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铁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玉琴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发放工资款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魁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