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30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2016)冀0130民初301号doc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0民初301号原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张志华,石家庄市鹿泉星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女。原告刘某与被告魏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冻结被告魏某在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富强大街支行的存款28530.88元。依法由审判员梁翠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志华,被告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15年6月我和被告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8月6日双方办理结婚证,双方家长商定2015年农历9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但被告背着我去见网友,在临近婚礼的两三天,因为彩礼钱少、嫌我家买的东西不好,为此双方发生矛盾,被告悔婚。虽然双方登记结婚但未举行婚礼也未共同生活,没有建立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36000元。被告魏某辩称,2015年6月原被告通过网络平台认识,后办理结婚证,但我一直对这个婚姻犹豫,当时说彩礼数额依原告36000元,购买结婚用品依我,结果原告买东西没依着我买,后发生矛盾原告说不结婚了。原告给我彩礼36000元,我为结婚买空调、彩电,还给原告买衣服、家里的垃圾桶、电视盒花费了,原告车辆被扣后赎车我给原告4000元,所以我不同意返还彩礼,要求原告给我做身体检查,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0元。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事实、理由及依据;3、被告要求原告给其做身体检查和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手机短信打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感情上纠纷。经原告质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8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举行结婚仪式,未同居生活,原告给付被告彩礼36000元,后被告为原告赎车花4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就发生矛盾,没有建立婚后夫妻感情,故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没有同居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办结婚证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36000元,后被告为原告赎车花4000元,故本院认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32000元。考虑原被告曾共同生活,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28000元。被告主张为结婚购买家用电器等财产,原告否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被告要求原告给其做身体检查和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魏某离婚。二、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2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诉讼保全费300元,由被告魏某负担300元,原告刘某负担100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法院交付,被告可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