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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张一帆诉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新疆分校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一帆,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新疆分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91号申请执行人:张一帆,女,汉族,现住河北省。被执行人: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新疆分校。地址:昌吉市。张一帆申请执行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新疆分校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昌民二初字第009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727元,未执行标的607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在2016年8月30日前付清全部案款。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张一帆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张一帆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二初字第009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汪卫东审判员  黄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恒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