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XX与李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吴XX,男,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朝阳镇前泊林子村*组**号。被执行人李XX,男,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朝阳镇前泊林子村*组。本院在执行吴XX与李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XX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李XX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