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上海融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庚欣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融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庚欣,钟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709号原告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姜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李某某。被告上海融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庚欣。被告李庚欣。被告钟明。上列当事人间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周红军、人民陪审员陈飞及人民陪审员唐���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及被告钟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融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生公司)、被告李庚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融生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融生公司向原告融资租赁浙xxx**别克GL8汽车一辆,车辆单价263,000元,总值318,300元,融资方式为超额融资,租赁期限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共计36期,每期租金10,507.01元,于每月的月后支付,如逾期,滞纳金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确定;另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租赁物购置总价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被告李庚欣和钟明作为融生公司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亦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签约后,原告依约向汽车经销商上海某某汽车���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车辆购置余款157,002.99元及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然而,被告在支付了7期租金后,便一直拖欠不付。原告催要无果后,于2014年11月28日收回了租赁物。现要求判令被告融生公司:一、支付2014年7月21日至11月20日共4个月的租金42,103.25元;二、支付截止2015年9月30日的滞纳金8,312.08元;三、支付违约金789元;同时要求判令被告李庚欣和钟明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融资租赁合同;2、保证合同;3、融资核准通知书;4、银行电子回单和购车发票;5、被告融生公司已付租金凭证。被告融生公司和被告李庚欣未作答辩。被告钟明辩称,愿意承担保证责任。鉴于被告融生公司和被告李庚欣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行了核对,并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诉称之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融生公司未能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李庚欣和钟明未能尽到保证义务,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原告主张4个月的租金金额应为42,028.04元,本院予以调整。审理中,被告融生公司和李庚欣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系无视法律之行为,亦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融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租金人民币42,028.04元;二、被告上海融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滞纳金人民币8,312.08元;三、被告上海融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违约金人民币789元;四、被告李庚欣和被告钟明应对被告上海融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负有金钱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40元由三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红军人民陪审员 唐建平人民陪审员 陈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