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任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1329号原告:任某甲,农民。被告:任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与被告任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小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