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毕晓丽与乔亚娟、林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晓丽,乔亚娟,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毕晓丽。被执行人:乔亚娟。被执行人:林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有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洲太阳城天琴园35号701室房产作价371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毕晓丽抵偿部分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7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方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也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