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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倪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2135号原告倪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倪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