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倪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2135号原告倪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倪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