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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2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韩建鹏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韩建鹏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2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36号福地大厦。负责人焦渭滨,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建鹏,农民。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初字第6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意向,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云玲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