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23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张丽诉安国良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安国良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3民初237号原告张丽,女,被告安国良,男,本院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丽诉被告安国良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2016年4月14日原告张丽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妥善处理双方纠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丽承担。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