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何定华、杨国强、唐一奇、杨香桂、杨海艳与杨铁扎、朱新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定华,杨国强,唐一奇,杨香桂,杨海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杨铁扎,朱新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何定华,女。申请执行人杨国强,男。申请执行人唐一奇,男。申请执行人杨香桂,女。申请执行人杨海艳,女。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海天花园东都1、3楼。被执行人杨铁扎,男。被执行人朱新元,。五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五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铁扎、朱新元下落不明。此后,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杨铁扎、朱新元的财产状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铁扎、朱新元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铁扎、朱新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铁扎、朱新元的财产线索,五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麟审 判 员 柏拥军审 判 员 谢玉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