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4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泉州南洋艺品有限公司与何维红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南洋艺品有限公司,何维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246号原告泉州南洋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57524-1。法定代表人李朝阳,系公司总经理。被告何维红,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南洋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腾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宇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