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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初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倪跃宏与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跃宏,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第00087号原告倪跃宏。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健康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顾富昌,该局局长。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赵建荣,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唐晨,该局法制大队副中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跃宏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倪跃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跃宏负担。审判长 高 翊审判员 刘曙杲审判员 肖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绍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