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6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西安创业典当有限公司与朱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创业典当有限公司,朱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240号原告西安创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含光街238号华汇大厦一层10101室。法定代表人赵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波,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益,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创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创业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创业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54元,减半后6977元由原告西安创业典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 冉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超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