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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姜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232号原告姜某。被告赵某。原告姜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刘 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露茜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