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彭峰与姜清玉、王友谊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峰,姜清玉,王友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财保9号申请人彭峰。被申请人姜清玉。被申请人王友谊。申请人彭峰因被申请人姜清玉、王友谊借款140000元,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姜清玉、王友谊位于枝江市马家店某处的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彭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姜清玉、王友谊位于枝江市马家店某处的房屋(房权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限额14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