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赛执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向前申请执行卜聪、卜雨秀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向前,卜雨秀,卜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执字第01163号申请执行人陈向前,男。被执行人卜雨秀,男。被执行人卜聪,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陈向前与被执行人卜聪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已撤回执行申请,故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赛民初字第02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云生审判员 聂建勋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