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敏,王晓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赵实成校对: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425号原告:刘丽敏,女,汉族,1986年11月15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西阳镇兴隆村2社。委托代理人:房金龙,吉林省永吉县口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君,男,汉族,1980年4月17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西阳镇狼头村9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敏与被告王晓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因诉讼请求有误及未提供相应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原告可在提供新的证据后另行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实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