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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敏,王晓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赵实成校对: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425号原告:刘丽敏,女,汉族,1986年11月15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西阳镇兴隆村2社。委托代理人:房金龙,吉林省永吉县口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君,男,汉族,1980年4月17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西阳镇狼头村9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敏与被告王晓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因诉讼请求有误及未提供相应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原告可在提供新的证据后另行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实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