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安发塑业有限公司,安徽广顺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1280号原告:合肥安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法定代表人:陈定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成国,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世权,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广顺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泰山路东、竹西路南。法定代表人:何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安发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顺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安发塑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广顺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肥西新华街支行,账号为13×××91内的165万元的存款限额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安徽广顺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肥西新华街支行,账号为13×××91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16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宜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仁杰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要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