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一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云南易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易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一初字第256号原告云南易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像欣城A1栋601号。法定代表人杨安明,董事长。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刘克平、唐晓丽,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夏天,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林婷婷,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中街10号2楼223室。法定代表人韩兴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易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易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易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易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4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田 庄审 判 员 朱 欢代理审判员 黄金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佩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