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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赵惠荣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惠荣,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203号原告:赵惠荣,女,蒙古族,无业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凤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惠荣诉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惠荣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惠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惠荣承担。审 判 长  肖 彬人民陪审员  付亚静人民陪审员  姜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霍欣丽 关注公众号“”